山西省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建設評價指標體系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碳達峰、碳中和"戰略布署,發揮近零碳排放項目試點長期示范作用,引領我省社會經濟低碳發展,制定本指標體系,用于指導園區(縣區)、社區、公共機構、建筑、企業等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創建工作。
一、基本要求(一)
適用范圍1.評價邊界實施范圍原則上為試點項目的規劃或法定邊界范圍,依托的供熱、供氣、污水處理、固廢綜合利用等城鎮基礎設施可統籌納入。2.評價時段應錨定近零碳排放長期目標,測算 2025 年降碳效應,必要時可根據項目特征和建設時序適當延長或展望遠期前景。3.測算因子試點項目的碳排放測算溫室氣體主要為二氧化碳。必要時可以考慮其他溫室氣體排放,并評估說明。
(二)測算方法試點項目應對項目的現狀碳排放情況進行核查,對規劃期擬實施建設項目碳排放情況和近零碳排放項目降碳情況進行估算,明確項目降碳預期成效。具體核算方法可參考《中國城市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指南》《城市溫室氣體核算國際標準》《省級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指南》《工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和報告通則》《公共建筑運營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和報告指南(試 行)》《山西省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編制指南(試行)》等有關技術規范。
二、指標體系評價指標體系結合我省實際,基于近零碳排放目標,從碳排放、能源結構、資源利用、綠色用能、綠色生活方式、碳中和能力和運行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創建準則,參考國家及相關省份試點經驗給出了創建指標推薦值。評價指標體系包括核心指標和一般指標。其中核心指標是試點創建的基本條件,應優于推薦值及國家、省有關規定;一般指標是試點創建的主要途徑表征,應優于推薦值或相關政策規劃設定的同期指標值,如果不涉及可根據自身情況調整為準則層相關指標。
(一)縣區山西省近零碳排放試點縣區包括縣區級行政區域,具體創建目標指標參考表 1。
表 1 近零碳排放試點縣區創建目標指標 1
|
|
|
|
|
| 指標 |
準則層 | 序號 | 指標層 | 單位 | 目標值 | 參考值 | 類型 |
碳排放 | 1 | 碳排放總量下降率 | % |
| 較2020年下降17%以上 | 核心指標 |
|
2 | 單位GDP碳排放量下降率 |
% |
| 較2020年下降43%以上 | 核心 指標 |
能源結構 |
3 | 可再生能源消費占能源 消費比重 2 |
% |
|
≥12 | 核心 指標 |
|
4 | 購買綠色電力比例3 |
% |
|
≤30 | 一般 指標 |
|
5 | 城區集中供熱率 |
% |
|
100 | 一般 指標 |
|
6 | 農村清潔取暖率 |
% |
|
100 | 一般 指標 |
資源利用 |
7 |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率 |
% |
| 城市≥80 農村≥50 | 一般 指標 |
|
8 |
人均用水量 | L/(人·日) |
| 城市≤110 農村≤70 | 一般 指標 |
|
9 | 生活污水再生回用率 |
% |
|
≥30 | 一般 指標 |
|
10 | 秸稈綜合利用率 |
% |
|
≥86 | 一般 指標 |
|
11 | 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率 |
% |
|
≥80 | 一般 指標 |
|
12 |
農膜回收率 |
% |
|
≥85 | 一般 指標 |
|
13 | 化肥使用量增長率 |
% |
| 較 2020 年保持零增長 | 一般 指標 |
綠色用能 |
14 | 新能源公共交通車輛比 例 |
% |
|
≥80 | 一般 指標 |
|
15 | 新能源路燈占比 |
% |
|
≥80 | 一般 指標 |
碳匯能力 |
16 | 建成區綠化覆蓋率 |
% |
|
≥40 | 一般 指標 |
|
17 |
森林覆蓋率 |
% |
|
≥26 | 一般 指標 |
運行管理 |
18 |
碳排放管理體系 6 |
— |
|
建立 | 核心 指標 |
|
19 | 編制近零碳排放發展規劃 |
— |
|
編制 | 一般 指標 |
|
20 | 低碳宣傳教育活動 |
次/年 |
| 每年次數≥2次 | 一般 指標 |
[1]原則上指標不可調整。若申報單位不涉及相關指標,可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調整為準則層相關類型指標。
[2]可再生能源為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其中生物質能指利用自然界
的植物、糞便以及城鄉有機廢物轉化成的能源。
[3]購買綠色電力指通過中國綠色電力證書認購交易平臺或其他正規認可的交易平臺購買綠色電力并獲得證書。
[4]秸稈綜合利用率、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率、農膜回收率可在《國務院關于印發“十四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山西省2021年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項目實施方案》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
[5]公共建筑綜合節能率、辦公建筑等效耗電量可參考《近零能耗建筑技術標準》GB/T51350-2019、《嚴寒、寒冷和夏熱冬冷地區凈零能耗建筑建造技術導則》T/CABEE 008-2021確定。[6]碳排放管理體系主要指成立碳排放管理專門機構,明確職責;建立碳排放統計、核算與考核制度,制作能源統計臺賬;對主要碳排放管理人員進行專業技能教育與培訓;定期審核碳排放目標指標,制定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確保目標完成。
[7]低碳宣傳教育活動指社區每年組織相關低碳培訓或承辦相關低碳活動情況。